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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芙蓉锦程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芙蓉锦程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成都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信用消费支出、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照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币种分为单币卡(含人民币卡和单币种国际卡)和双币种卡;按照是否向发卡机构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和其他国际发卡组织或公司的标志。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单位信用卡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用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持卡人与本行约定的,信用卡持卡人当期累计全部应还款项或者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本行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最低还款额最终以系统账单记载为准。
“免息还款期”指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信用卡持卡人存在逾期未还款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等情形时,本行有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违约金。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商务差旅卡(含公务卡),是指本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是指本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
第二章 申领条件及手续
第六条 凡年满18周岁且6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偿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向本行申请办理。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申领附属卡,且附属卡持卡人应年满14周岁。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本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本行可定期根据需要对持卡人授信额度进行重新检测,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外部风险等因素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实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调整、止付、冻结账户、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等。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经其授权的其分支下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本行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单位卡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商务差旅卡持卡人承担商务差旅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商务采购卡申领单位承担商务采购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八条 信用卡为实名制。申请人(申请单位)申请信用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同意并授权本行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申请表中抄录相关语句、签字确认(包括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并遵守本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之后修订版本。本章程及其后的修订版本将通过适当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成都银行官方网站及营业网点等)公布。
第九条 本行保留根据申请人(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的权利。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条件,本行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授予申请人不同等级的信用额度等,并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予以调整。若不予发卡,本行将通过适当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信函及电话)通知客户,相关申请资料无须退回。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手续费、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电子银行动态口令、认证工具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交易凭证,以及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有关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验证信息。上述工具、凭证或信息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本行工作人员无权代持卡人保管。
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出售或泄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若持卡人被有权机关认定为上述行为的,本行有权收回信用卡,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且持卡人在本行所有账户5年内不得办理非柜面业务,5年内不得在本行新开立账户。根据监管要求,惩戒期满,持卡人需开立新账户的,本行将严格审核相关申请。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持卡人负责,并承担因此给本行或者第三方带来的损失。
第十二条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指定的途径自行设置查询密码、交易密码。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密码验证和/或签名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 持卡人持信用卡,可在境内外中国银联指定的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并可在境内外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自助渠道及取现点提取现金。可在境外由本行限定的其它国际发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在境外贴有本行限定的其它国际发卡组织标识的自助渠道及取现点提取现金。
持卡人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可在受理电子现金的特约商户的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脱机交易无须输入密码,打印交易凭证也无须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发卡银行不受理因脱机消费引起的争议。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预借现金、还款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申请分期付款的,同时应遵循相应的分期付款业务约定条款。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若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则: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认可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到本行指定网点、拨打客户服务热线、通过本行的网上银行等)向本行申请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生效。除非司法机关另有认定,在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卡片丢失后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持卡单位)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十七条 本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本行为在卡片有效期内激活卡片的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在有效期届满前将新卡直接邮寄至持卡人的账单地址。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前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行,并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或者账户状态异常的信用卡账户,或者根据对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评估结果不符合本行发卡要求的,本行有权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若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而决定不再给持卡人换发新卡,本行将通过适当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信函及电话)通知客户。
第十八条 本行无须对任何特约商户拒绝接受信用卡的使用而负任何责任,亦不会就特约商户提供的货品、服务负任何责任。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任何投诉均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且持卡人不可将向特约商户的任何索偿用作抵销所欠本行的债务或转向本行索偿。
第十九条 商务采购卡存款一律从持卡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持卡人及持卡单位不得使用商务采购卡在境内存取现金。
第二十条 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受理信用卡销户申请后按照有关业务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主卡终止后,其附属卡也同时终止,在两者均已终止的情况下,主卡持有人以及所有附属卡持有人仍需负责清偿通过使用主卡及其附属卡所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全部欠款。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持卡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若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持卡人可于正式销户前通过发卡银行柜台支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者选择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
第四章 计息、费用及还款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或本行依法作出的规定执行。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发卡机构与申领单位或申请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可按照本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其当期账单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本行将通过适当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网点、网站)告知持卡人,信用卡利息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关规则发生变动,均以本行官方网站最新公告为准。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预借现金功能即可进行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可通过ATM、网点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渠道完成)或向持卡人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现金充值。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本行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本行核给的日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按成都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本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但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本行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本行依法规定)的比例计收违约金。
还款违约金=((上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已还款金额)*5%),最低收取10元。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向本行支付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境外交易手续费等服务费用不计收利息。本行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行的权利 :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有关单位及个人依法查询、留存其身份、财产、资信等相关信息,并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无论是否予以发卡,本行有权保留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不予以退还。本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具体领用合约约定保留相关资料和信息。
(二)在持卡人超过本行核准额度使用信用卡或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及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形下,本行有催收、依法追偿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本行追偿欠款的途径有:
1.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
2.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3.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4.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5.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
(三)本行有权将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总授信额度内,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本行有权对持卡人实施充分尽职调查,对所获知持卡人在其他机构的所有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在授信审批和调升授信额度(含临时调升额度)时,应在持卡人在本行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相应扣减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定期对持卡人的用卡情况进行检测,进行评估、测算。本行可根据持卡人交易用卡情况对持卡人所持信用卡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短信、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的,本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本信用卡,如给本行造成损失,本行有权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及持卡人其他违背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依据有关规定,本行有权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甲方官网公示的服务价格表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本行有权要求信用卡持卡人遵守银行业监管部门和本行关于信用卡的相关规定。
(七)持卡人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本行有权从其指定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八)本行有权拒绝处理或止付可能属违法的信用卡交易。
(九)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本行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即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受理持卡人(持卡单位)对本行服务质量的投诉;对持卡人(持卡单位)提出的业务咨询、账务查询、挂失等申请,给予及时答复和处理;及时答复持卡人的交易查证和账务改正要求。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四)本行对持卡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持卡人授权,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也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若本行将催收事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的,持卡人可在本行官方网站对第三方催收机构信息进行查询、核实。
第六章 持卡人(持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持卡人(持卡单位)的权利:
(一)持卡人(持卡单位)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持卡单位)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持卡单位)有权向本行免费索取最近12个月(含)内的纸质对账单。
(四)持卡人(持卡单位)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和改正。
(五)持卡人(持卡单位)对其账务有异议,可向本行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若经多方查证,交易确是持卡人所为,则调阅签购单的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由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
(六)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七)本行可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并且经持卡人同意后,为持卡人提供临时信用额度用卡服务,持卡人可通过本行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取消超信用额度用卡服务。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持卡单位)的义务:
(一)申请时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
(二)持卡人(持卡单位)或保证人的信息如有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工作单位变动,通讯地址变动,电话、电邮等联系方式变更,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号码变更等,持卡单位注册信息变更,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都应当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信用卡卡片和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凡因持卡人自身卡片或密码或其他重要卡片信息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持卡单位)应按照与本行约定,按时偿还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款、分期付款应还款、利息、年费、违约金等;不得以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持卡人(持卡单位)应按实际欠款金额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五)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延迟或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持卡单位)未向本行就账单交易提出异议,则本行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并愿意偿还账单所示欠款。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卡人应主动配合发卡机构进行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遵守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如持卡人出现身份文件或信息异常,睡眠账户(近6个月未激活卡或者未发生过交易),账户交易异常,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涉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裁等情形或发卡机构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出现上述情形时,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持卡人相关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持卡人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持卡人金融资产);如发卡机构通知持卡人于规定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逾期未办理则视同自愿销户,发卡机构可以停止该账户金融服务,因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本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及其它国际发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成都银行制定,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公示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根据银行业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施行,公告期内如持卡人对公告内容有疑问,可致电成都银行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在公告期内,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施行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变更内容对持卡人不产生效力;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本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本行已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95507,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重要说明
一、信用卡仅供个人消费使用,不得用于经营目的或非法用途(包括套现), 否则本行有权对卡片采取冻结止付、降低信用额度、限制使用、销户等管制措施。
二、请务必在仔细阅读和了解领用信用卡须遵守的相关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收费表和申请表其他内容,以及相关卡组织规定后,再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为便于您的申请表尽快办理,请提供主卡、附属卡(若申请)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请提供双面复印件)。同时按照本行要求提供工作证明、财力证明、家庭固话、水电费单据、居住证明等材料。
四、信用卡超信用额度用卡或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足最低还款额,或者信用卡被采取管制措施,将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请合法使用信用卡,量力透支和按时还款。
五、对于选择自扣还款业务的客户,本行每月于到期还款日扣款一次,请于当日确保绑定借记卡账户有足够余额,并请勿另行还款,以免重复还款。余额不足时,则会将借记卡账户余额扣到“0”元,其余部分请您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
六、最低额还款是指持卡账户偿还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选择此方式您将不能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七、全额还款是指持卡账户偿还当期账单的“本期账单金额”,选择此方式您将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当期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八、账单规则
(一)消费、预借现金、预借现金手续费、挂失换卡费于记账日在账单中列支;
(二)年费、违约金、分期付款的费用于账单日在账单中列支。
九、计息规则: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金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18.25%),并按月计收复利,具体执行利率以公示为准,并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为了使信用卡使用更加安全,成都银行在网银、手机银行和营业机构新增信用卡“锁卡”和“解锁”功能供客户自主选择使用。锁卡后可办理资金转入但不能转出,查询类交易等不受影响。
积分规则
银联标准商户类型属于政府、便民、水电气缴费、医院、学校、房产、汽车、批发类型均不享受任何积分。交通运输、售票、加油以及超市类,我行个人卡消费2元积1个信用卡积分。其余交易均为消费1元积1个信用卡积分。具体商户类型积分情况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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